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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模板的專用條款載明“工期延誤每天支付違約金1000元”,實際簽合同時能否填寫為“工期延誤每天支付違約金10000元”
答:《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違約責任是否屬于“合同實質性內容”,無明確法律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違約責任的性質是對合同義務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時的補救或平衡,而并非合同義務本身,也不影響合同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因此,不宜將違約責任條款認定為合同實質性內容。也有觀點認為,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違約責任屬于合同的主要條款,且涉及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故將其確定為“合同實質性內容”。鑒于此,建議雙方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約定此條款為妥。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4年第8期